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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长春市旺达煤炭经贸有限公司与吉林亚光彩绘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肖焕文、孟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旺达煤炭经贸有限公司,吉林亚光彩绘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肖焕文,孟广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449号原告长春市旺达煤炭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四通路78号煤炭市场。法定代表人:周振国,经理。被告吉林亚光彩绘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28号。被告肖焕文,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桦甸市永吉街道永恒委15组。被告孟广辉,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长春市旺达煤炭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亚光彩绘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肖焕文、孟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旺达煤炭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旺达煤炭经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10元,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