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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4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石银祥与湘西自治州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银祥,湘西自治州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4执95号申请执行人石银祥,男。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首市武陵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肖祥新,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石银祥申请执行与湘西自治州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本院(2015)花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82402元930元。经本院依法穷尽调查措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便处置。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院(2015)花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石银祥在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回复执行尚未实现的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向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