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5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晏荣礼与张景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荣礼,张景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5执100号申请人:晏荣礼,男。被执行人:张景鹏,男。本院在执行晏荣礼申请执行张景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景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支付所欠晏荣礼工程款下余的19200元;二、支付晏荣礼垫付的本案诉讼费805元;三、负担本案执行费2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晏荣礼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本案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晏荣礼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兵审判员 叶志江审判员 唐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永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