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1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王东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王东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1民初1704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左旗。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董事长。被告王东升,男,45岁,汉族,个体户,住土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东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荣筱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智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