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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董燕飞、杨文敬与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燕飞,杨文敬,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3157号原告:董燕飞。原告:杨文敬。被告: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原告董燕飞、杨文敬与被告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登记住所地为XXXXX,经我院按上述地址依法送达,无法联系到唐山市金凤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燕飞、杨文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审 判 员  刘宏志代理审判员  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