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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泉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秀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泉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秀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徐秀锦,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福建省泉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秀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75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徐秀锦解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址在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世纪豪庭第41幢1013号房屋腾空后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