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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与浠水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浠水县人民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民初279号原告: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经济开发区建设路,组织机构代码74463222-X。法定代表人:张东兴,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张陈,湖北陈重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210252833。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浠水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497号,组织机构代码42090618-3。法定代表人:丰长江,该院院长。诉讼代理人:裴小牛,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系浠水县人民医院基建科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诉讼代理人:郭存孝,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810431211。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诉浠水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中大公司于同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原告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50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小益审 判 员 :熊晨霞人民陪审员 : 周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