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行审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机关等与北京京武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机关,北京京武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03行审128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甲45号。法定代表人陈立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汲彬,男,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浩,男,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北京京武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丛人社监罚字(2015)第23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 红人民陪审员 薛 涛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