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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07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曾淑标抢劫、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淑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07刑初5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淑标,男,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身份证号码×××6538,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6)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淑标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美良、被告人曾淑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2016年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曾淑标驾驶1辆车牌号码为粤V×××××的白色两轮摩托车经过汕头火车站站前广场泰山路南立交桥桥旁时,发现被害人纪某甲驾驶摩托车载着被害人纪某乙正由南往北行驶。被告人曾淑标驾车靠近并动手强抢被害人纪某乙挂在肩上的1个黑色挎包。因被害人纪某乙不放手,被告人曾淑标将被害人纪某甲、纪某乙连人带车拖倒在地,致两名被害人受伤,最终抢走被害人纪某乙的黑色挎包,内有白色华为H60-L02手机、白色魅族MX3手机(无法���价)、梅红色联想5720手机(无法估价)各1部及现金人民币600元、身份证等财物。经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纪某乙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面部挫伤5cm×2cm、右眼部挫伤4cm×3cm、右肩部擦伤5cm×3cm、左膝挫擦伤2cm×1.5cm、右膝挫擦伤7cm×4cm),其损度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纪某甲右膝软组织损伤,其损度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白色华为H60-L02(16G荣耀6)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098元。二、抢夺事实1.2016年2月7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曾淑标驾驶上述作案摩托车经过汕头市长平路与衡山路交界处康泽药店门口附近时,发现被害人李某站在该处。被告人曾淑标驾车靠近,趁被害人李某不备抢走其手中的手提袋(内有钱包1个及现金人民币2500元)。2.同月17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曾淑标驾驶上述摩托车经过汕头市天山路金银岛小区门口附近时,发现被害人林某乘坐同事曾某驾驶的摩托车正由南往北行驶。被告人曾淑标驾车靠近,趁被害人林某不备抢走其1个白色背包[内有苹果牌A1530iPhone5S16手机、白色华为手机(无法估价)各1部等财物]。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苹果牌A1530iPhone5S16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344元。同月25日,民警根据侦查获取的线索,在汕头市龙湖区内充公永岳鹅肉店将被告人曾淑标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缴获的被害人纪某乙被抢走的白色华为H60-L02(16G荣耀6)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淑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纪某乙、纪某甲、林某、李某的陈述、证人曾某、吴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缴获作案工具及部分赃物的拍���、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及说明材料、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函、被告人曾淑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淑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其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对被告人曾淑标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淑标犯抢劫罪、抢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曾淑标抢劫作案致2名被害人轻微伤,对其所犯抢劫罪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曾淑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项、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淑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蔡 荣代理审判员 纪 冰人民陪审员 佘玩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志鹏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第六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