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稣弟申请执行纳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稣弟,纳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稣弟,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纳素,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申请执行人张稣弟与被执行人纳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纳素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鄂托克旗管理部有公积金账户已被我院冻结,现需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纳素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鄂托克旗管理部的公积金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游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