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2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余某、余某某等与龙川县老隆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余某某,龙川县老隆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622行初5号原告余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0772。原告余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公民身份号码×××0774。被告龙川县老隆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钟镇平,镇长。委托代理人杨明添,男,广东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某、余某某诉被告龙川县老隆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涛审 判 员 彭小明人民陪审员 邹群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心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