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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发卫与田明涛、李海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卫,田明涛,李海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2727号原告王发卫,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田明涛,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李海萌,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发卫诉被告田明涛、李海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海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李海萌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发卫撤回对李海萌的起诉。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文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