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发卫与田明涛、李海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卫,田明涛,李海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2727号原告王发卫,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田明涛,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李海萌,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发卫诉被告田明涛、李海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海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李海萌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发卫撤回对李海萌的起诉。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文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