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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马加中与马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加中,马南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2139号原告:马加中,男,195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马南生,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马加中为与被告马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马南生立即归还原告马加中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加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南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被告马南生向原告马加中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借款月利率2%。借款出借后,被告马南生仅仅支付借款利息30500元,对借款本金150000元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南生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加中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但应扣除被告马南生已经支付的利息30500元)。二、驳回原告马加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6元,减半收取计2428元,由原告马加中负担281元,由被告马南生负担21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