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一帆与张海霞、陈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帆,张海霞,陈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豫1726民初3021号原告:陈一帆,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张海霞,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陈琳,女,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帆与被告张海霞、陈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一帆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一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一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陈一帆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松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