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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一帆与张海霞、陈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帆,张海霞,陈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豫1726民初3021号原告:陈一帆,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张海霞,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陈琳,女,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帆与被告张海霞、陈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一帆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一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一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陈一帆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松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