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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2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与王存荣、王伟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王伟利,王存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2812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A。法定代表人:郭宝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王伟利。被告:王存荣。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诉被告王存荣、王伟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胶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进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