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杰杰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杰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30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杰杰,男,1985年9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籍贯山西省芮城县,农民。2011年6月1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8日被芮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15日本院依法重新取保候审。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芮检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杰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永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杰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郑杰杰醉酒后驾驶豫MM0447号桑塔纳牌轿车由北向南行至芮城县亚宝南苑小区北侧交叉路口时,因车辆失去控制,与道路中间的交通信号指示灯相撞,后又撞上道路东侧亚宝南苑小区围墙,致围墙倒塌后砸向张某某停放在院内的晋MR3609东风日产小轿车,致被告人郑杰杰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和亚宝南苑小区围墙损坏及交通信号指示灯损坏,造成本起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芮城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郑杰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6月24日,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杰杰发生事故时,驾驶人郑杰杰血中酒精含量为228.50毫克/100毫升。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驾驶证、车辆登记结果查询单、执法资格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杰杰的供述;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轿车损失的价格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杰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杰杰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我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各种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现认罪、很后悔,请求法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郑杰杰醉酒后驾驶豫MM0447号桑塔纳牌轿车由北向南行至芮城县亚宝南苑小区北侧交叉路口时,因车辆失去控制,与道路中间的交通信号指示灯相撞,后又撞上道路东侧亚宝南苑小区围墙,围墙倒塌后砸向张某某停放在院内的晋MR3609东风日产小轿车,被告人郑杰杰右侧股骨骨折,现正在治疗之中。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和亚宝南苑小区围墙损坏及交通信号指示灯损坏,本人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经芮城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郑杰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6月24日,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杰杰发生事故时,驾驶人郑杰杰血中酒精含量为228.50毫克/100毫升。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郑杰杰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张某某车辆损坏修理费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郑杰杰赔偿了亚宝集团亚宝南苑小区围墙损坏维修费1000元,交通信号指示灯损坏维修费1000元。又查明:2011年6月1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于2014年6月30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笔录及照片、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芮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明、收款收据等。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对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杰杰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杰杰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杰杰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杰杰付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杰杰认罪、真诚悔罪,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人也在治疗中。参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全面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量刑予以判处,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杰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永生审判员张中让审判员李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秦 娟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