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3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江波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03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江波,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取保候审。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宜伍检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江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智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江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5日0时10分,被告人刘江波驾驶鄂E×××××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沪渝方向1150Km处时,车辆头部在慢车道内与前方由翟某驾驶的苏C×××××(苏CZ1**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鄂E×××××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刘某(男,殁年48岁)当场死亡、二车及道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宜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江波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翟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刘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交的主要证据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相关人员身份材料等证据,证人翟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死亡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及相关照片,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刘江波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江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江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并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0时10分,被告人刘江波驾驶鄂E×××××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沪渝方向1150Km处时,车辆头部在慢车道内与前方由翟某驾驶的苏C×××××(苏CZ1**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被告人刘江波受伤,鄂E×××××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刘某(男,殁年48岁)当场死亡、二车及道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宜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江波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翟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刘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江波向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支付赔偿款50000元。2016年9月8日,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刘远志、易秀英、刘泉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1.就本案的民事赔偿事宜,被害人亲属决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2.被告人刘江波与被害人刘某系亲兄弟关系,且事故发生后,刘江波能积极赔偿部分损失,恳请人民法院对刘江波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江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相关人员身份材料等证据;2.证人翟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死亡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及相关照片;5.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被告人刘江波的供述和辩解。9.收款证明及谅解情况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江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江波在刑事诉讼中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刘某近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刘江波的刑罚。被告人刘江波具备社会帮教、监管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江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伟文审 判 员 谭必荣人民陪审员 陈盛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