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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广西集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邓青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集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邓青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660号原告:广西集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丽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伯杰,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薇,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邓青明。原告广西集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青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集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集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集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广西集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绍锋审判员  杨有荣审判员  王小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时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