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6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方小芳与陈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芳,陈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6778号原告:方小芳(身份证号码3307261983********),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陈攀(身份证号码3307261981********),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方小芳与被告陈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30日,被告以进货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借款以及利息一次性归还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归还了3000元利息。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逾期不归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小芳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盛婉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书 记 员 张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