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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当阳市物价局与当阳市宏达公汽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阳市物价局,当阳市宏达公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当阳市物价局,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子龙路。法定代表人周道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当阳市宏达公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205号。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2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当阳市宏达公汽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本次应执行金额60000元、执行申请费800元;未执行金额60000元、执行申请费800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82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