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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戈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戈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戈,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三原县,村民。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戈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黎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惠某1(已判刑)在三原县三加宾馆510房间内和前来出售玉石的周某1发生口角,惠某1认为周某1所出售的玉石是假货,有意欺骗自己。便伙同刘某1(已判刑)、秦某1(已判刑)在三加宾馆510房间内对周某1及其朋友李某1实施殴打。在此期间刘某1打电话叫被告人王戈帮忙。后惠某1等人又强行将周某1及其朋友带到三原县鲁桥镇正谊中学东边半坡上的谢某1家窑洞拘禁。被告人王戈在鲁桥东里花园附近与刘某1、秦某1汇合。在谢某1家窑洞王戈与同案犯刘某1、秦某1限制三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对周某1及其朋友李某1实施殴打。随后被告人王戈又开车到李某1家将周某1的玉石、古玩取走交给惠某1,后惠某1才让刘某1、秦���1、王戈将周某1及其朋友人予以释放。后所扣古玩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周某1。被告人王戈于2016年3月23日向三原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惠某1与被害人周某1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周某1损失2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时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周某1、秦某1陈述、证人席某1、谢某1、余某1、惠某2证言、被害人周某1对被告人王戈、同案犯惠某1、秦某1、刘某1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戈和同案犯惠某1、刘某1、秦某1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扣押笔录、三原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王戈的自首证明、收条及谅解书、同案犯判决书、王戈户籍证明、同案犯惠某1、秦某1供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戈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三被害人,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戈与惠某1、秦某1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惠某1因怀疑被害人向其出售假玉石而与刘卫东等拘禁三被害人,在转移被害人到鲁桥窑洞拘禁时被告人王戈参与其中看管被害人不让其离开。在看管的过程中王戈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与惠某1、刘卫东、秦某1相比较,因王戈参与较晚,系作用较小的主犯,量刑时可适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惠某1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对王戈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评估,王戈一贯表现良好,���合社区矫正,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唐 香审 判 员  张永鹏人民陪审员  雒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记员祁兵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