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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与项俊榕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项俊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51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负责人:黄继军,副行长。被执行人:项俊榕,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与被执行人项俊榕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向恩平市车辆管理所、恩平市国土资源局、恩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5执5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