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江西东方宏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江西东方宏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毛继红,丁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负责人:吴亚娟,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江西东方宏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法定代表人:毛继红。被执行人:毛继红,男,汉族,1967年8月3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丁慧琴,女,汉族,1972年3月16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东方宏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毛继红、丁慧琴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偿还人民币4980万元及利息6957400.93元(截止2014年6月25日,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结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5587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东方宏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毛继红、丁慧琴银行存款人民币57212475.9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震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