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901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玉宾与阿克苏市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宾,阿克苏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2901行初45号原告:李玉宾,住阿克苏市。被告:阿克苏市公安局,住所地阿克苏市乌喀路。法定代表人:赵立新,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勇元,系该局法制大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新,系该局法制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宾诉被告阿克苏市公安局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一案中,原告李玉宾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蒲春雷助理审判员  安 宁人民陪审员  孟献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