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宣中执字第00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金泉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泉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中执字第00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组织机构代码13753418-5。法定代表人:史建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金泉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044971-5。法定代表人:顾田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金泉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金泉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工业园区的房产、土地。因被执行人安徽金泉米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金泉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工业园区的房产、土地及附属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