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2民初3284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罗某。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罗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1996年冬,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年××月登记结婚,婚生男孩王某乙,虚年19岁,已高中毕业。共同生活中,被告染有赌博恶习,经常参加赌博,原告多次相劝,被告仍然不改。2008年夏双方开始分居,中断了夫妻之间的义务。2015年6月16日,原告起诉离婚,因故未到庭按撤诉处理。双方继续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罗某辩称:家庭有许多事未处理好,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原告诉称的××××年××月××日举办结婚仪式,1998年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双方现已分居六年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称被告婚后有赌博恶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婚后双方向被告兄妹借款两笔共计14000元,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称有对外债务130000元无证据证明,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淡化,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摒弃前嫌,加强沟通,仍有和好可能。现原告以被告有赌博恶习为由主张离婚,证据不足,加之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萧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