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执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红军与王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军,王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2453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军,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洪军,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张红军依据(2016)内0404民初28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担保人李凡所有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李凡所有的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