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4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邹锦科与邹志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锦科,邹志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4民初1537号原告邹锦科,男,汉族。住五华县。被告邹志炬,男,汉族,住五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锦科与被告邹志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锦科于2016年10月13日撤回对被告邹志炬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锦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锦科负担。审判员 张智雄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柳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