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9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志青与李根球、傅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青,李根球,傅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9889号原告:李志青,男委托代理人:吴俊清、吴一潭,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根球,男被告:傅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青诉被告李根球、傅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5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志青负担。审 判 员 项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馥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