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特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王胜银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王胜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特8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西路296号。负责人:汤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云,该行营业部员工。申请人:王胜银,男,1980年2月05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申请人王胜银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申请人王胜银于2016年10月12日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经滁州市南谯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王胜银保证在2016年10月20日前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10000元;二、王胜银于2016年10月21日以后每月在20日前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3000元;直至付清所有欠款为止(含王胜银借贷自2016年9月22日起所产生的所有欠款);三、王胜银如有任一期不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可就剩余款项向南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王胜银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侯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