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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何琰、延卫东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琰,延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314号申请执行人何琰,女。被执行人延卫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琰与被执行人延卫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协助房产过户,因标的物所在地为陕西,现已委托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协助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青民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勇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