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何琰、延卫东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琰,延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314号申请执行人何琰,女。被执行人延卫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琰与被执行人延卫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协助房产过户,因标的物所在地为陕西,现已委托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协助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青民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勇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