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22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03
案件名称
赵靓、赵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靓,赵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2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靓,女,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港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赵青,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港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赵靓与赵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 国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