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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22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03

案件名称

赵靓、赵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靓,赵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2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靓,女,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港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赵青,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港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赵靓与赵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 国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