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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帮胜与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帮胜,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3154号原告:杨帮胜。委托代理人:吴子静,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中路414号,法定代表人:蒋长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厚胜,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瑜毅,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帮胜与被告安徽绿荣亭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帮胜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帮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帮胜撤回起诉。审判员 余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