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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阳国华与余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国华,余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1460号原告阳国华,居民。被告余志明,居民。原告阳国华与被告余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阳国华于2016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国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原告阳国华负担。审判员  郝海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