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阳国华与余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国华,余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1460号原告阳国华,居民。被告余志明,居民。原告阳国华与被告余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阳国华于2016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国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原告阳国华负担。审判员 郝海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