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曹林春与王小燕、林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林春,王小燕,林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5民初1312号原告:曹林春。委托代理人薛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宸,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小燕。被告林初平。原告曹林春与被告王小燕、林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薛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燕、林初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林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小燕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3万元及律师费7500元;2、被告林初平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4日,被告王小燕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曹林春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若被告王小燕未能按期归还需承担本金1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被告林初平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王小燕、林初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被告王小燕向原告曹林春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王小燕向原告曹林春借款2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4日至2015年4月23日,若迟延还款自愿承担本金15%的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被告林初平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名,担保期限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当日,原告按照约定将20万元借款转账至被告王小燕名下。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两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两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原告借款,原告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记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被告王小燕未能按约归还原告曹林春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王小燕归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的违约金,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为借款金额的15%即3万元,原告现按照该标准进行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内容,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林初平在借款协议中作为担保人签名,但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林初平对被告王小燕结欠原告曹林春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林春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合计23万元。二、被告林初平对被告王小燕应支付原告曹林春的上述23万元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6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946元,由被告王小燕、林初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审 判 长 龚春华代理审判员 张凌云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