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史某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258号被执行人史某史某罚金一案,平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启动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卫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