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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要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要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511号原告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汇天国际大夏第15楼)。法定代表人:陈理华。委托代理人周豪、刘祥军,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要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要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被告刘要霞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已向原告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通知书,限其在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刘要霞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其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50元,依法免收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焕华人民陪审员  谭志红人民陪审员  颜辉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海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