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乔国安与葛运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国安,葛运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486号原告:乔国安,男,1960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葛运波,男,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国安诉被告葛运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葛运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乔国安负担。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