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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乔国安与葛运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国安,葛运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486号原告:乔国安,男,1960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葛运波,男,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国安诉被告葛运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葛运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乔国安负担。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