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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宁与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955号原告:张某,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被告:赵某,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