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8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宁与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955号原告:张某,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被告:赵某,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