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8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波与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波,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224号申请执行人高波,男。被执行人李超,男。申请执行人高波与被执行人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超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波于2016年1月26日向富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标的为:清偿借款38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受理后,经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李超始终下落不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李超系陕西省富县牛武镇政府干部,工资账户开户行在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牛武支行。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超在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牛武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鉴于该案执行期限为六个月,在本次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高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执2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不停止对被执行人李超工资账户的冻结。申请执行人高波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李超还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