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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1民初1071号原告:李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向阳,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何某某公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向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1年农历腊月18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于1994年11月28日生一子名李某乙。被告自2003年10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也未与原告及家人联系,原告经多方查找无果。现原告为了从失败的婚姻中解脱出来,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何某某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因被告何某某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我国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且该证据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依法予以采信;证据2、3系原告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对该证明证实的原、被告系1991年按农村风俗结婚,依法应属事实婚姻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对证实被告于2003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但对于证实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的事实,因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其它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依法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何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农历腊月18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原告入赘到被告家并与被告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至今未补办结婚证。原、被告婚后于1994年11月28日生一子名李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3年10月被告何某某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也不与家人联系,原告经多方查找无果,遂引起夫妻矛盾。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何某某自愿于1991年农历腊月按农村风俗结婚,其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只因被告从2003年10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回家,也未与家人联系联系,遂引起夫妻感情不和,但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本院相信,只要被告能及时回家与家人团聚,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二百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劲松审 判 员  骆 乔人民陪审员  蔡国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展附1:本案证据目录一、原告李某甲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原、被告及婚生子的户口簿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的身份情况;2、原、被告住所地村委会证明,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被告离家出走近13年,一直与家人没有联系;3、原、被告住所地村委会证明第二份证明,拟证明被告离家出走之前患有精神病,出走后至今与家人无联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二、被告何某某未提交相关证据。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