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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4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向壁与冉茂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壁,冉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4执88号申请执行人向壁,男。被执行人冉茂芳,女。关于向壁与冉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本院(2014)花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冉茂芳偿还申请执行人向壁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在执行中,经本院依法穷尽调查措施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花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壁在发现被执行人冉茂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向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锦彪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