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3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颜承飞颜某甲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承飞颜某甲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3刑初339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承飞颜某甲,男,1997年4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雷州市。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6)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承飞颜某甲犯抢夺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承飞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颜承飞颜某甲驾驶电动车窜到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中第四中学新校区靠近上坡塘村一条小巷处,乘驾驶电动车经过此处的被害人何某不备之机,抢走其肩膀上的一个手提包(内有钱包一个、现金约人民币100元、银行卡两张、眼镜两副,以上财物均不予价格鉴定),破案后被抢财物无法追缴。2、2016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颜承飞颜某甲驾驶电动车窜到湛江市霞山区第二十二中学后门路段处,乘被害人严某不备之机,抢走其手上的一个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约450元、银行卡一张、购物卡一张、钥匙一串、Iphone6splus手机一台)。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Iphone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008元。破案后,上述被抢财物均无法追缴。3、2016年8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颜承飞颜某甲驾驶电动车窜到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中第四中学新校区路口处,趁驾驶电动车经过此处的被害人蔡某不注意之机,抢走其挂在电动车脚踏处前的一个手提包(包内有iphone4s手机、三星SM-G3608型手机各一台、红色钱包一个、现金约人民币200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若干)。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iphone4s手机价值人民币420元,三星SM-G360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63元,破案后已追缴两部手机发还被害人蔡某,现金及其他涉案物品无法追缴。以上事实,被告人颜承飞颜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严某、蔡某的陈述,苹果移动电话三包凭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衣服指认照片,现场指认,违法犯罪嫌疑人指纹、DNA采集登记凭证,监控视频截图,湛霞价认字(2016)194号、19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湛霞价认字(2016)A054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颜承飞颜某甲的供述,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承飞颜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电动车乘被害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541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承飞颜某甲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颜承飞颜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承飞颜某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作案工具本铃牌电动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麻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