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执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宝进行贸易有限公司与周东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宝进行贸易有限公司,周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宝进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招商西路8号南方轻纺市场146号店。法定代表人吴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周东兵。常熟市宝进行贸易有限公司与周东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4)熟虞商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周东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宝进行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4028.65元及该款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52元,由周东兵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周东兵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信息;向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苏E××××ד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执行中未发现车辆下落。尚未执行到位35380.6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虞商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磊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