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执恢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景勇等与王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亮,李运鹏,王林,邹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执恢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先亮,男,1934年9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米东区。申请执行人:李运鹏,男,1997年12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米东区。委托代理人:佘树仁,男,汉族,住新疆昌吉市。被执行人:王林,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住米泉市。被执行人:邹红,女,1962年8月7日出生,住昌吉市。本院在执行李先亮、李运鹏与王林、邹红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昌中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险峰审 判 员 闫 旭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