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行申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朱用求与湖南省水利厅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用求,湖南省水利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湘行申字第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朱用求。委托代理人:刘文,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水利厅。起诉人朱用求因诉湖南省水利厅水利行政批复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行立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立行终字第004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用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阳审 判 员 章晋湘代理审判员 向黎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