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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8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建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建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8411号之一原告: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5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7696-1。法定代表人:谭淑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琳,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唐建福,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建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 英代理审判员  王中申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