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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东省与王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省,王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487号原告:张东省,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相涛,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东省诉被告王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东省于2016年10月13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相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东省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月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