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东省与王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省,王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487号原告:张东省,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相涛,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东省诉被告王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东省于2016年10月13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相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东省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月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