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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田华与赵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华,赵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276号原告:田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蒲,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生,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卫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火章,淄博博山崇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田华诉被告赵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艳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