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田华与赵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华,赵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276号原告:田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蒲,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生,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卫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火章,淄博博山崇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田华诉被告赵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艳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