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4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云达与被告鲁丁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达,鲁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4民初604号原告马云达,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饶河县饶河镇。被告鲁丁,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饶河县饶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达与被告鲁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云达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马云达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马云达负担。审判员 孙雁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畅